大同回應了!金管會罰「不得自辦股東會」 將依法提起訴願
大同希望金管會儘快釐清其檢舉香港託管帳戶資金來源及最終受益人利害關係是否涉及陸資。(圖/CTWANT)
大同(2371)今天晚上發出重訊表示,就金管會裁處「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為了維護大同公司、員工及合法股東權益,將依法提起訴願,並呼籲主管機關應先釐清涉及違法陸資股東爭議部分,再論保護股東權益。
大同也強調,對於股東會剔除部分股東選舉表決權之案,已回函詳細說明其「依法有據,且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金管會尚未先釐清涉及違法股東權利瑕疵,就先認定大同公司有違反行政法,此作法有可議之處。
大同公司指出,金管會109/7/2來函要求說明「109年度股東常會有關法定無表決權股份所生爭議,而恐涉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大同於7/13函覆並詳盡說明各項理由,金管會翌日即作出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之裁處,然未就大同公司說明的各項理由詳列駁回理由,大同深感遺憾!
因此,大同遂將其回覆金管會的說明內容,摘要4點以重訊公布之外,再次強調「非法陸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就取得大同公司股權程序違法是既成事實,且有諸多實際證明,致肇生爭議,籲請主管機關先就違法股東爭議部分先釐清,釐清陸資,再論股東權益保護」。
以下為大同的4點說明。
1、因有涉違反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致取得股權無效之股東,大同已事先諮詢外部律師就本次股東會及股務作業等相關法律可能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確認正當性、合法性無虞,並已檢附陳報證期局。
2、基於第1點說明,大同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頒佈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就違反委託書規則者,授予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並將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舉輕以明重,故大同本次股東會就重大違法股東之無效股權數,拒絕發給各項議案之表決票,係依法有據,其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無虞。
3、金管會尚未先釐清違法股東權利瑕疵之前提事實,而先認定本公司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此裁處應尚有可審酌之處。
4、金管會行政處分就行政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等,應尚有可審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