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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科員負債缺錢 暗槓18萬業務規費

外交部 科員 負債 業務規費
外交部曾姓科員因欠錢而侵吞海外僑民辦手續的小額規費,被高院判刑2年、緩刑4年。(圖/資料照)

外交部曾姓科員因欠錢而侵吞海外僑民辦手續的小額規費,被高院判刑2年、緩刑4年。(圖/資料照)

外交部曾姓科員因負債缺錢,遂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海外僑民申請喪失國籍手續規費,計155案侵占金額18萬餘元,因自知即將東窗事發而向廉政署自首並返還犯罪所得,案經北檢起訴,高院維持一審判決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曾員徒刑2年,緩刑4年,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僑民在海外如要辦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須前往當地外交部派駐單位填寫申請單,並以現金繳交1000到1200元的規費,再由駐外人員將文書與現金裝入袋中,轉交國內由外交部再函轉給內政部申請辦理,而曾姓科員即是承攬相關業務時,乘機從中取走155件規費,之後因延遲辦理業務,眼見東窗事發,於是主動向廉政署自首移送北檢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曾雖拿走155件規費,但有些是1天內侵占數筆,屬於接續犯只論1罪,且每次犯罪財物都在5萬元以下,又已自首並將不法所得18萬餘元繳回外交部,予以減刑,判曾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曾員上訴高院今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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