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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反擊了!今早向法院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市場派不應開股臨會

大同 法院 欣同 股票
大同法務長趙安。(圖/李蕙璇攝)

大同法務長趙安。(圖/李蕙璇攝)

大同公司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主張股東欣同、新大同實質控制人鄭文逸在台北地院8/24判決中,涉嫌炒作大同股票違法,判刑13.5年等理由,9/1早上已依法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傍晚也會發布重大訊息。

大同法務長趙安強調,從判決書來看,欣同資本額僅500萬,新大同僅2000萬,經鄭文逸持以作為炒股的工具半年,總犯罪金額達31億多元,被告鄭文逸等4人與任國龍在105年9月至106年3月,買進占大同48.29%,賣出占30.29%,由每股5.51元拉抬至14.1元,股價漲幅達155.90%,其炒作數量與幅度真是空前。

趙安指出,判決還提到,本件鄭文逸以欣同、新大同公司為犯罪交易中樞炒作大同股票,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依民法第36條,該公司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解散。

因此,大同嚴正呼籲,主張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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