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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子嘉指張景森與業者扯不清 判賠20萬元全案定讞
吳子嘉指張景森與業者扯不清遭告,最高法院判吳敗訴須賠20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6年前在電子報報導張景森因與業者關係扯不清,所以無法重返台大校園。張景森認為名譽受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判決吳子嘉須賠償20萬元,並須刪文及道歉,全案定讞。
吳子嘉2014年11月8日於「美麗島電子報」撰寫題為「蔡正元與張景森」的報導,內容提及張景森「正因為官之路,始終不避嫌的與建商等財團交好,所以即便出身台大城鄉所,但該所卻始終與他保持距離」。
吳子嘉還說張景森曾任北市府都發局長,更被阿扁拔擢為經建會主委,卻無法重返台大,就是他與業者利益有扯不清的關係。
全案經台北地院認定吳子嘉侵害張景森的名譽,判吳須賠償80萬元、刪除文章及在電子報刊登道歉啟事,高院維持北院認定,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改判賠2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