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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合作社員工伸狼爪 趁無人襲胸少女得逞2次
(圖/本報系資料照)
林姓男子在某國中學校合作社任職期間,趁一名國中二年級女生下課後前來購買食品之機會,先後2次對她襲胸,一審依猥褻罪判刑1年2月,二審考量他未與少女及其家屬成立和解並獲原諒,加重改依強制猥褻罪判4年。可上訴。
3年前林男在該校合作社內,趁少女下課後前來購買食品,現場別無他人之機會,強行將手從她衣領伸入,撫摸她的胸部,後來在同一處所,他再趁少女下課後前來購買食品,現場別無他人之機會,強行將她衣服掀開,撫摸並吸吮胸部。
一審依猥褻行為將林男判刑10月及11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二審認為,林男未經少女同意,強行對未滿14歲、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之少女為猥褻行為,妨害其性自主之意思自由,屬違反少女意願之行為,應論以強制猥褻。
法官審酌林男在學校合作社任職多年,不思謹守分寸,趁少女下課後前來購買食品之機會,先後2次實行犯罪,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無可磨滅之傷害,迄今未與少女及其家屬成立和解並獲原諒,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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