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發給
」 勞動部 國定假日 薪資 勞工 薪水
228連假出勤薪資一文看!3假別錢不同 「這天」上班領雙倍薪
今(28)日起是和平紀念日3天連假,但仍有不少勞工需要出勤,勞動部提醒,今天是國定假日,勞工應依法放假、工資照給,若當天出勤上班,要給予加倍工資,若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每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屬於國定假日,今年2月28日是週五,可和週六、週日形成3天連假。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假設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每小時工資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2月28日(週五):為休假日,加倍發給工資,每小時工資150元,每日工時八小時,應加發1200元。二、3月1日(週六):為休息日,應依勞基法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給加班費,按前述假設依規定試算為1900元。三、3月2日(週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若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應給加班費1200元。勞動部強調,和平紀念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228國定假日出勤雙倍薪!雇主違規恐面臨最高6位數罰款
2月28日為「228和平紀念日」,是為了紀念1947年發生的228事件而設立的國定假日。而國定假日涉及勞工放假安排與薪資計算等實際問題,若在當天出勤別忘了可是雙倍薪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該日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再補假1天,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應加倍發給一日工資,不得減損勞工法定休假權益。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如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月薪制勞工同意於228當日出勤工作,時數在8小時以內者,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勞工,雇主均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此外,法定休假日如恰為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時,雇主應與勞工明確約定調整後補假日期,且為避免日後爭議,可於排班表上註明排休假別,以供勞雇雙方日後核對。勞工局強調,若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基準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228出勤的薪資計算方式加倍工資:在國定假日出勤的勞工,雇主應支付雙倍薪資,即當日工資的200%。加班費計算:若當日工作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超時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工資的1.33倍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發春節連假出勤薪資計算法 「這4天」工資須加倍發放
農曆春節連假即將到來,尤其今年的假期天數有長達9天之久,特別吸引民眾注意。而勞動部也藉此機會發出「春節連假出勤薪資計算法」,當中指稱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換句話說,如果在這四天有出勤的話,雇主需發放雙倍工資。根據勞動部所公告之聲明中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圖/翻攝自勞動部FB)而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6日及2月2日(圖/翻攝自勞動部FB)勞動部另表示,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動部強調,114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同事沒加班費…自願晚2小時下班 她被老闆「這句話」嚇傻
記得要檢舉!有職場新鮮人近日分享,她們公司內部已形塑出一種不能準時下班的文化,每位同事都會乖乖的比表訂時間晚下班,就算份內工作已經做完,而且沒有加班費可以領,還是要多裝忙2小時才肯下班,原因就是上一個被解雇的員工每天都準時下班,也讓這位菜鳥相當傻眼,「這樣營造努力的形象給公司看,意義在哪裡呢?」女網友近日在Dcard上以「因為準時下班被解僱」為題發文透露,身為剛畢業的新鮮人,每天準時下班都覺得變成一種罪過,「辦公室裡的同事到點都沒下班,繼續在那邊裝忙,像是能夠下班前做完的報表,同事都硬要做到七點才下班,比下班時間足足晚兩個小時。而我每次準時下班大家都會看我,明明我該做的都做完了,為什麼不能準時下班呢?」沒想到老闆竟然還因此提醒原PO,「公司上一個解僱的員工就是準時下班的,希望妳可以注意一下。」對此,原PO困惑問,「面試時也談好上下班時間了,不是嗎?為什麼準時下班就要注意被解僱啊,我真的不懂。」原PO感嘆,看到辦公室一堆奴隸成慣的同事,真的非常傻眼,「同事還要我不要那麼快把工作做完,盡量慢一點,還叫我可以的話不要準時下班,如果五點下班,希望我拖到6點,對大家來說會比較好。可是這樣營造努力的形象給公司看,意義在哪裡呢?」她也質疑台灣的加班文化,「普遍台灣的公司都很喜歡員工自己留下來加班,但那加班只算是責任制,所以不會給任何加班費,而同事為了表現對公司的忠誠,反而會故意把該做的工作拖慢才做完,以顯示自己很努力」,原Po認為,其他國家都希望能夠快點把事情做完,早點下班,「我是不懂台灣為什麼要這樣拖。」貼文曝光後隨即引發網友熱議,「事情做完當然下班,沒加班費還硬留你就檢舉,沒什麼好糾結的」、「沒有加班費到底硬留做什麼,就是做給老闆看的」、「我之前因為準時下班被主管約談,然後我跟主管說,如果你不滿意我,可以不要讓我過試用期」、「台灣職場風氣蠻奇怪的,歐美都要求在上班時間高效率完成今天的工作量,加班是工作沒效率才要拖延到下班時間,台灣卻以無薪加班為榮,搞得一堆人能拖就拖,台灣老闆好像沒看到員工加班過勞死就不開心一樣?」「被解僱就被解僱囉,這種加班文化公司也待不久,剛好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就爛公司而已,年後找份新的吧,正常公司還是有很多的」、「有夠爛的職場文化,快逃。」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雙十國慶日上班薪水怎麼算? 勞動部: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國慶日到來,勞動部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慶日」(10月10日)為勞工應放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並給薪,如需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勞動部說明,今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四,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於國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的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的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勞動部指出,如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國慶日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10月10日(星期四)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的性質,該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的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勞動部強調,2024年國慶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中秋節上班注意了!勞動部:出勤薪資應「加倍發給」
下周二(17日)即將迎來中秋節!對此,勞動部表示,「中秋節」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勞動部12日發新聞稿指出,今年(113年)中秋節為星期二,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雇主如需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應加發工資,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勞動部另表示,如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中秋節同一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9月17日(星期二)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該日無需出勤,工資照給;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應加給工資。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端午節應給假給薪 勞動部:3天假「工資這樣算」
今年6月10日「端午節」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端午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端午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勞動部官網日前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年(113年)端午節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6月8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6月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6月1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150元×8小時=1200元 勞動部強調,端午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連假來了!清明節強碰兒童節加班費怎算? 勞動部回應了
兒童節是每年的4月4日,而今年清明節也同為4月4日,因此有勞工好奇,如果在4月4日當天出勤補休是算2天嗎?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對此,勞動部官員表示,依內政部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當清明節與兒童節為同一天時,清明節仍是維持當天,兒童節則挪至前一天或後一天,仍是2天國定假日。內政部公告表示,2024年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全國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其中春節放假3天,合計放假11天,另外勞動節時勞工放假1天。但今年清明節強碰兒童節,就有勞工好奇,如果在4月4日當天出勤補休是算2天嗎?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指出,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如今年清明節與兒童節都是4月4日(周四),因此4月4日為清明節、兒童節假期則為4月5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因此今年4月4日及4月5日皆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國定假日,若雇主要勞工出勤則應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則應加倍發給。

春節國定假日僅這4天! 假日出勤勞動部這樣說
依內政部規定,春節期間僅有除夕、初一、初二及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國定假日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若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勞動部說,如果民間企業透過相關程序,可以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如果企業為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1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2月8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2月10日(星期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星期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如果休息日(2月8日及2月10日)出勤,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國定假日(2月9日、2月12日及2月14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例假則(2月11日)僅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勞工出勤工作。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投票日被老闆「排上整天班」! 網點出關鍵:違反勞基法了
距離2024總統大選只剩不到1個禮拜,卻有網友發文指控,13日投票日當天被排上整天班,因此氣得想檢舉「沒品老闆」。事實上,根據《勞基法》規定,投票日視同「放假日」,有投票權、屬於「工作日」的勞工,雇主要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員工在當天上班,雇主更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且不可妨礙勞工投票。有網友7日在論壇Zuvio以「#求解 投票日不給請假」為題發文指出,他7日拿到班表,看到老闆安排時忍不住暴氣,他13日禮拜六當天被安排要上整天班」,可是「我早就跟老闆說過我要回家投票了,結果老闆說如果大家都要請假,那他禮拜六餐廳要怎麼營業,假日是最多客人的,而且加上最近尾牙季,我們餐廳是蠻知名的牛排餐廳,我知道訂位真的不少,但是我真的很想回家投票⋯我也想決定自己的未來。剛剛怎麼跟老闆求情老闆都不答應,說班已經排了,如果大家都想請假就請假他餐廳就要關了,但說真的,關我屁事!我為什麼要在這邊幫你賺錢,還得放棄自己的投票權利。」因此他也發文提問,「這種沒品的老闆到底該拿他怎麼辦,現在檢舉還來得及嗎?如果真的檢舉了老闆會知道是我檢舉的嗎?有人也是打工遇到這種情況的嗎?」貼文曝光也引發網友熱議,「雖然說依法你有投票的權利,可惜慣老闆」、「爛地方趕緊跑,正常老闆不會投票日還不讓請假」、「如果你認為這份工作的前景比你的投票權重要,再考慮留下吧,不然你老闆寧可不讓員工去投票,也不休息半天,該檢舉了吧」、「請半天都不能?」也有人勸原PO「餐飲業很缺工,就算丟了工作應該也會很好找。」對此,勞動部也提醒,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是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是勞工同意出勤,要發給雙倍工資。此外,當天是休息日或例假,則不另外給假。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而且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也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勞工元旦若上班 雇主應給雙倍薪
202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從2萬6400元調高至2萬7470元,時薪由每小時176元調整為每小時183元,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的法定休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若休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倘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休(補)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局指出,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即周一至五為工作日,另約定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並使月薪制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費倍率計算應如下:今年12月30日為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於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又1/3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又2/3倍。另12月31日為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外,不得讓勞工於當日出勤;明年1月1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如使勞工於當日出勤,除了照常計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法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83元,月薪制勞工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萬7470元,雇主在核算勞工工資時,務必要注意不得有低於法定標準計給的情況。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依法可處行政罰鍰外,並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國慶4天連假「加班費算法」一次看 這天出勤領雙倍薪
明(7日)即將迎來國慶4天連假,不過還是有不少人沒有休假。勞動部提醒,今年10月10日國慶日為星期二,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並已透過8周彈性工時之實施,將上個月23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0月9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即形成本次國慶日之4天連假。出勤工資這樣算。(圖/勞動部)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國慶日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0月7日及9日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0月10日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0月8日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權益。

北市慣老闆名單出爐!110家公司遭裁處 「這家客運」挨罰120萬最高
臺北市勞動局今(7日)公布今年6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有110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為785萬元,其中遭罰最多的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透過各項專案檢查,持續監督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維護勞工權益,是勞動局重點工作項目之一。北市勞動局表示,2023年6月份罰鍰金額前5名,依序為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80萬)、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60萬)、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34萬)、北海漁村股份有限公司(22萬)。勞動局表示,違反勞基法裁罰的事業單位中,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21家(19.09%);未逐日記載出勤紀錄至分鐘為止,計18家(16.36%);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18家(16.36%);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15家(13.64%);未依規定給予休假日工資或休假日出勤未加倍發給工資,計15家(13.64%)。臺北市勞動局強調,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維持勞工生計,並應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使勞工超時加班及給予勞工足夠之休息,以保障勞工身心健康。 勞動局長高寶華說,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並使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未達11小時之休息時間,呼籲公司應注意法令每月工時上限及輪班勞工更換班次之間格時間,以免一再觸法。高寶華呼籲,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合作、彼此珍惜,才能創造經濟繁榮、雙贏的局面!開罰只是手段,輔導企業法遵才是核心價值!」為協助雇主遵守法令,臺北市勞動局推出「勞條健檢師」的服務,雇主可透過「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勞動局的「勞條健檢師」將會主動向申請人確認輔導時間並提供服務。

五一勞動節不依法給假給薪 勞動局:恐挨罰百萬
5月1日勞動節是《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因工作需要,需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且工資應加倍發給。另今年勞動節為周一,如適逢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此外,無論是全職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國定假日出勤都應享當日加倍工資!舉例來說,雇主若使「全職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3小時,則應加給一日工資,因勞工的「一日假日完整性」已遭破壞;「部分工時勞工」則以3小時計算加倍工資(除原有3小時工資外,再加給3小時工資)。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有薪假,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另雇主事前與個別勞工協商調整國定假日時,應徵得勞工同意,並明確指定各該國定假日與何工作日調移,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為之。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過年上班出勤工資必須這樣給 休息日加班費算法大公開
明(20)日起就是春節連假,勞工局也表示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春節出勤工資算法。(圖/勞動部提供)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10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1月21日(星期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星期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春節出勤工資算法。(圖/勞動部提供)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勞動部補班調修。(圖/勞動部提供)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動部強調,112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過年拚經濟看過來 「這4天」爽拿雙倍薪!加班費算法一次搞懂
即將迎來春節連續假期,許多人期待放長假出遊,但也有不少人仍須上班,勞動部提醒,勞工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必須加倍發給薪資。換言之,除夕(21日)至初三(24日)上班民眾,均可領到雙倍工資。勞動部昨(10日)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給假並給薪,且企業若為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制度措施,將1月7日原定休息天與1月20日工作天對調,2月4日原定休息天再與1月27日工作天對調。至於農曆除夕1月21日(星期六)與大年初一1月21日(星期日),由於適逢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勞動部指出,雇主若須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出勤8小時為例(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說明雙倍薪資算法如下: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1月28日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1月26日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勞動部提醒,由於排班方式多元,各事業單位的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仍有所不同,雇主應與勞工協商釐清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以防發生薪資糾紛,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政院將發振興券!傳台電、標檢局、郵局被迫加班 勞動部說話了
行政院擬在近期發放振興券,但與此同時卻傳出要求台電、標檢局員工等至監獄監督受刑人包裝紙本振興券,郵政產業工會也提及「為了承辦發放五倍券,許多單位紛紛禁止同仁申請特休」,對此,勞動部表示,疫情的振興屬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可適用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工時無上限)或勞基法40條的天災、事變及突發狀況但書。依勞基法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把工作時間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果沒有工會,則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基法40條則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可以國定假日、一例一休、特別休假等,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疫情之後的振興屬突發事件,如屬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可透過勞基法32條第4項及40條要求勞工上班,但如使用該方式要求,則工資應加倍發給,而如果依40條要求勞工停止休假,則應在7日內予勞工休息。

中秋連假出勤薪水怎麼算?勞動部公布算式 「這天」上班工資應加倍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110年9月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今年9月11日的休息日與9月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月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進一步就中秋連假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9月18日(星期六)及9月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二、9月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三、9月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勞動部強調,110年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誰A走900萬斜槓青年的例假日? 勞動部要開抓違法雇主
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每年進行「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調查,統計發現,2019年最常違反前三名分別是:未給例假日、未給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及未給假日工資。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屬該法所保障的勞工,不因其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而有別,有關工資、工時、休假、例假、休息日及請假等勞動條件相關規定,工讀生均與一般勞工無異。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完成的1,092場次的「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發現,有107件次違反未給例假日、98件次未給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以及50件次未給假日工資。官員解釋,部份工時勞工也必須要遵守「七休一」,也就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作為例假,但與全時勞工不同的是,除非另有約定,未出勤的例假日得不發給例假日工資。至於加班費部分,官員說,只要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每日8小時的上限時,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另外,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日遇到國定假日時,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如果原本約定不出勤者,可正常放假,雇主不發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這天額外出勤,工資必須加倍發給。

加班趕製口罩 賴香伶:政府應調查有無違法
因應大陸武漢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台灣在實施口罩管制出口與實名制購買外,口罩工廠更在政府要求下加班趕製,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9)日受訪提醒工廠資方,員工停休加班期間的工資,依規定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政府應調查釐清責任與相關程序有無違法。針對傳出口罩製造大廠生產線被政府徵用,連續開工13天,員工幾乎都在加班趕工新聞報導,賴香伶指出,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3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協議,使得調整例假」,這次政府因應武漢肺炎而發布國家緊急命令徵調物資,目前看來還算符合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但停休期間的工資,依規定雇主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這部分有無做到,政府應該主動調查。賴香伶強調,中央機關下達命令,要求各地口罩工廠趕工,因此權責應是在中央單位,勞動部應該主動確認並請各地主管機關了解狀況,若程序有疏失,應立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