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
」 國賠 車禍 過失傷害 公車越南婦做乳房重整手術命危昏迷 法官認定「醫療行為」免賠
一名越南籍黎姓婦人3年前在高雄某知名醫美診所進行乳房重整手術,沒想到手術過程中突發心跳驟降陷入昏迷,儘管醫師緊急搶救恢復生命跡象後送醫救治,但她仍陷入重度昏迷無法清醒。家屬認為診所有過失,向法院提告求償490萬元,但最後高雄地方法院判定診所無過失,駁回家屬請求,全案可上訴。據了解,黎婦在嫁來台灣前,曾在越南接受隆乳手術,後因左側乳袋破裂,導致兩邊胸部大小明顯不對稱,需要進行手術修整。2021年1月4日,她前往高雄一間醫美診所進行乳袋置換手術。手術中,醫師取出破裂乳袋,準備置入新乳袋,沒想到進行麻醉後,黎婦突然心跳驟降,醫師立即搶救,成功恢復其生命徵象,隨後將她緊急轉送大醫院救治。經過搶救後,黎婦雖保住性命,但已重度失智且陷入昏迷無法恢復意識。家屬代黎婦向診所提告,指控診所未盡醫療責任,要求賠償490萬元。案件審理期間,黎婦於去年底病危過世,由女兒接續訴訟。針對家屬的指控,診所辯稱,當日是因破裂的乳袋滲漏填充液,主刀醫師花了1小時才幫黎婦清理乾淨填充液。但在要填入新乳袋時,黎婦突然心跳變慢停止。院方緊急進行搶救,當下黎婦也已恢復生命跡象,過程中並無醫療疏失。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保護法對商品與服務採無過失責任制度,是因為消費者即使再謹慎,也難以避免損害發生,因此要求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承擔更高的責任。但乳房修整手術屬醫療行為,醫療行為屬於高風險作業,其治療結果充滿不確定性,加上醫審會鑑定報告認定診所並無過失,因此法院判決診所無責免賠,駁回家屬求償請求,全案可上訴。
行駛中開門往後看!貨車駕駛挨罰1.8萬上訴 他竟辯:車門故障
台中市5月間發生一起危險駕駛事件,1名駕駛開著小貨車行駛途中,突開左側車門並往後看,長達約3秒鐘,此舉因而被依法開罰1萬8000元,駕駛不滿挨罰聲稱當時是因為車門故障才做出此行為,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仍認定屬於危險駕駛,日前裁定駁回他的告訴,仍可上訴。判決書指出,駕駛5月間開著小貨車外出,行經台中市區時突打開左車門並往後看,時長大約3秒鐘,結果此舉遭到目擊民眾舉發,後續吃上1萬8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後駕駛不服裁處結果,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是因為車門故障會自動打開,他只好邊拉車門邊抓方向盤行駛,且稱趁沒有往來車輛時,會把車門重新打開再往路邊停靠,並通知修車廠。法院審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採證影片時,證實駕駛有做出打開車門並往後看3秒等危險舉動,再加上他只用1隻手操控方向盤,在往後看時無法掌握前方車況,容易導致車禍發生,根據以上法官認定屬於危險駕駛,至於駕駛主張車門故障並提出維修單據為證,法官認為他應立即遠離車道並採取措施。法院說明,駕駛非但未做還在故障未排除時繼續上路,若遇緊急狀況發生,他勢必難以做出反應,就算不是故意的但也難認全無過失責任,後續駕駛遭法官裁定駁回告訴,仍可上訴。
看病後突失蹤…女高中生落軌遭輾斃 家屬怒告「台鐵3員工」結果曝
台鐵高雄科工館站今年2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名17歲的女高中生不明原因突跌落月台,遭普悠瑪列車高速衝撞,當場血肉橫飛慘死,家屬悲憤控告,指林姓駕駛及邱姓、賴姓站務員涉嫌過失致死,如今提告結果也曝光。回顧該案,事件發生於2月16日晚間9時許,就讀高雄市某高中的女學生與家人外出看醫生後,卻突然不見蹤影無故失聯,家屬焦急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尋,怎料最後等到的竟是一具冰冷的遺體。據了解,當時該名女高中生莫名從月台摔下軌道,駕駛普悠瑪列車的林姓駕駛來不及煞停,直接撞上女學生,撞擊力道之大,導致她肢體破碎,當場血肉模糊慘死,家屬得知憾事後,悲痛質疑台鐵作業存有疏失,才導致女高中生喪失寶貴生命,怒向林姓駕駛及科工館站的邱姓、賴姓站務員等3人,提告過失致死。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林姓駕駛在事發當下,已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緊急煞車,但對於此種突發事故,仍難以採取有效預防措施,認定林姓駕駛並無過失責任;至於另外2名站務員,考量列車通過時,其工作內容也無任何過失,因此3人以不起訴處分。
文化部駐紐約中心爆主管霸凌!單親女祕書憂鬱症服藥暴肥 崩潰:不知怎麼活下去
公部門職場霸凌連環爆事件再添一樁!文化部駐紐約文化中心張姓主任,遭具名指控「冷暴力」欺壓單親媽媽女下屬。不僅在下屬剛到紐約、小孩未能入學時「不准小孩進辦公室」、疫情隔離時也不准她居家上班,工作上對她百般刁難,常藉機公開責問、羞辱下屬。就連下屬為綁定小孩智慧手錶,申請公務門號變更為自費繳納,也遭張姓主任質疑「小偷」,終致下屬身心崩潰,3年間就診精神科上百次,體重也因服藥從50多公斤暴增至上百公斤。在此之前,這位獨力撫養小孩的下屬為了生計始終隱忍,直到勞動部爆發公務員疑遭霸凌輕生,才鼓起勇氣委託律師向文化部提出申訴。據《民視新聞網》報導,這位具名向文化部控訴的H女是文化部駐紐約文化中心秘書,H女指稱楊姓主任認為她「不配來美國」,對她百般刁難,處處針對,稱「真的不知道哪裡得罪她?」、「難道就因為我是單親媽媽?」H女表示,2021年她聽從文化部長官建議,申請外派駐紐約文化中心。同年9月,她帶著小學3年級的兒子到紐約赴任,當時人生地不熟,只能先住在附近旅館。當時她每天忙於工作及安排小孩就學事項,還要抽空四處找房子,偏偏遇上疫情導致當地房租飆漲,還要有相當財力(年收入近台幣千萬元)的保證人等因素,讓她在租屋非常不順利,小孩還沒上學前,只能暫時將小孩帶在身邊上班。H女表示,即使處境艱困,她在工作上還是力求表現,有時因為小孩遲到,一定會補足工時;半夜和台北視訊會議,也不敢報加班。原以為長官應能體諒她初到美國的處境,沒想到張主任竟當面告知「小孩不可以出現在辦公室」,也不接受她因為小孩遲到、請假或不能加班應酬,更不准彈性工時。即使H女向她說明「從來沒有少做或延遲工作」,也未因小孩而「不加班應酬或出差」,卻遭到張主任冷回:「既然這樣,妳就不應該來美國。」H女表示,自己當場崩潰,低聲回應:「既然認為我不應該來這裡,看主任想把我調回去或免職,我都沒意見。」此後,H女每天活在恐懼中,工作上稍有差錯,或者送出假單,都不知道會被張姓主任如何對待,因此經常踏進辦公室就不自覺流淚,回家也不敢睡覺,深怕晚上地球另一端的台北發生什麼事,隔天又被怪罪「都是因為妳帶小孩來美國,所以工作做不好。」2021年11月4日,H女帶孩子去小兒科做學校規定的健檢,醫生詢問她「有家人親戚朋友在美國嗎?」H女竟當場情緒潰堤爆哭。醫師立刻將她轉介給臨床社工,遭社工判定她有中度焦慮症狀,隨後轉診精神科及臨床諮詢,3年來已看診上百次。H女指出,當張主任收到她的假單,不但沒有表達關心,反而質問「小孩怎麼了?」為什麼要用「社工訪談」當理由?得知是H女本人被轉介看診身心科,才頓時語塞。不過,H女受到的「冷暴力」霸凌並沒有因此停止,例如她在疫情隔離期間擔心影響業務進度,主動聯繫相關單位,張主任卻責怪她「為何麼要發電郵給文化部?」也不准H女申請居家上班,她為了不被扣薪,只好請特休假。H女還舉例,紐文中心2022年依文化部指示辦理「新浪潮:1980年代台灣電影再發現」影展,她依往例撰寫細部計畫書,卻在23天內被4度以「不該補充資料」等理由退件。張主任甚至把她叫去辦公室羞辱:「英文翻譯錯誤連篇、中文寫作能力低下、內容完全看不懂」,但同年她已4次承辦類似活動,並未遭遇類似責難。她更不服氣的是,展出電影本身已有中英文字幕,何來翻譯錯誤?她在以2023年1月紐文中心和Metrograph合作辦理「台北故事」影展微粒,表示當時楊德昌電影《獨立時代》因版權爭議險遭臨時取消放映,H女趕緊寫信拜託台灣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協助,展會才免於開天窗。沒想到張主任卻在例行週會上痛罵H女「搞不清楚狀況」,質問她未能說明影視廳中心有無過失、如何解決等。此外,H女經我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官員協助,和多倫多國際影展窗口取得聯繫,主動爭取合作機會。H女獲得展方正面回應後,在例會報告中詢問「是否推動合作事宜」,不僅沒獲得鼓勵,張主任還當場質疑H女「如何獲得影展聯繫窗口?」,甚至要她提示通聯電郵以茲證明。2024年5月,文化部來函指名張主任和H女於6月24日返國述職。張主任卻列出7大事項,要求H女必須在1個月內全部完成,否則不准回台,逼得她每天全力趕工。但因工作量太大,直到飛機起飛前4個小時,H女才匆匆離開辦公室,只花20分鐘衝回家隨手抓幾件衣服,立刻趕往機場,連藥都忘了帶。最讓H女不能接受的是,2024年9月她考量紐文中心公務手機統一更換電信公司,為了綁定小孩的智慧手錶,經詢問承辦人員後申請獲准將公費支出的門號轉到她名下,並自付電話費用,卻遭張主任斥責「不告而取」、「小偷」。H女無法忍受自掏腰包繳公務電話費,還要接受人格、名譽的雙重貶損,才開始聯繫律師。H女告訴媒體,在受到職場霸凌後,不僅為她帶來嚴重焦慮、憂鬱等症狀,也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傷害。H女赴美前原本體重只有50多公斤,到精神科看診後,因為藥物副作用,體重暴增至上百公斤。連先前見過H女的律師,看到她工作場合的照片都認不出人。加上近日勞動部霸凌事件延燒,H女認為「不能再有更多人受害」,才決定挺身而出,具名委託律師向文化部提出申訴。對此,文化部回應表示,部已於11月20日接獲當事人委託律師以電子郵件補充申訴事實陳述資料,立即聯繫「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預定11月28日召開會議進行調查。文化部並補充說明,當被申訴人於會議場合察覺當事人情緒波動時,之後即主動傳達駐外館人事,外館人事以第三方立場關心並了解申訴人情況。文化部主管業務單位也即刻聯繫兩造,以了解雙方情況。此外,在進行調查期間,考量雙方為上、下級的權勢關係,為了避免對當事人產生額外壓力及照顧當事人身心狀況,同時確保調查公正,避免調查期間產生不必要爭議,文化部將依當事人意願,即日起以居家方式辦公。雙方如有公務必須接觸,也將由文化部業務司居中調度,並由駐外館人事以第三方角色持續關懷,文化部也會持續關心雙方需要的協助。◎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勇敢求救並非弱者,您的痛苦有人願意傾聽,請撥打1995◎如果您覺得痛苦、似乎沒有出路,您並不孤單,請撥打1925
潛水教練颱風天「自主訓練」溺斃 簽約教練列被告、泳訓中心停業1月
台中市10月31日發生溺水意外。28歲洪姓潛水教練在北屯區一處游泳訓練中心自主訓練中溺水,緊急送醫後宣告不治。檢方1日下午相驗,初步認定命案與泳訓中心無關,但與游泳中心簽約的教練未盡安全維護之責,已列為被告將追究其刑責。且由於該泳訓中心位於東山高中校園內,受市府委託管理該泳訓中心的東山高中1日下午宣布,本次意外屬於營運廠商的重大違失,已要求營運廠商即日起暫停營運一個月。據了解,死者洪男平常在屏東當潛水教練,水性極佳。他與7位教練組成自由潛水團隊,並租借該泳訓中心場地進行練習。該中心10月31日原訂關門,但因潛水訓練團比賽在即,團隊特別申請泳訓中心開放,並於下午入內練習。不料洪男下水1小時候突然全身發抖,接著便沉入池底,8分鐘後才被注意到,雖經緊急拉上岸進行心肺復甦術並送往醫院,最終仍宣告不治。洪男生前曾在社群軟體自我介紹,自己是擁有合格潛水教練執照,並有潛水戒護專長。從他發文字裡行間都可窺見其對大海的熱愛,也曾感嘆「對大海上癮是基因裡就有的片段」。洪男死訊傳出後,友人在社群軟體上心碎發文表達不捨,「明明跟你千叮嚀萬交代要好好活著,你怎麼老是不聽話呢?怎麼就這樣永遠找不到人了呢?怎麼就停在28歲了呢?」檢方1日下午進行相驗,認定洪男無明顯外傷,初步判定洪男的死與游泳中心無關,下周將擇日解剖。另外,出面和游泳中心簽約的王姓教練未盡到安全維護之責,已從關係人改列被告,追究有無過失致死刑責。此外,由於該泳訓中心位於東山高中校園內,東山高中受台中市府委託管理該泳訓中心。東山高中則將其外包給廠商營運管理。東山高中1日下午宣布,本次意外屬於營運廠商履約過程中的重大違失,校方以依約要求廠商自即日起暫停營運1個月,並依合約啟動重大違約處理機制,責令廠商盡速提出違失查處報告,後續將視調查結果依契約裁罰。
肉身趴引擎蓋阻女友酒駕 女房仲慘遭甩飛喪命
桃園市一家房仲業者安排員工旅遊,一行人入住宜蘭縣礁溪鄉某民宿,但9日傍晚,在民宿內喝完酒的張姓女子駕車要買酒續攤,遭伴侶林姓女子阻攔,林女趴在張女座車的引擎蓋上,但張女卻加速駕車甩落林女,林女經送醫後不治,警方10日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張女送辦。林姓女子在桃園市一家房仲公司上班,張姓女子為林女伴侶,張女雖然沒有在該房仲公司上班,但也一同參加員工旅遊,一行人約7、8人入住礁溪鄉某民宿中。9日傍晚6時許,張女喝完酒後打算駕車買酒,再回民宿續攤,林女不願張女酒駕,連忙勸阻,雙方因此發生爭吵,眼見張女仍執意要駕車買酒,林女遂趴在張女座車的引擎蓋上企圖阻攔。但張女不顧林女阻攔,仍執意駕車前往買酒,張女從礁溪鄉的宜6線鄉道轉彎進入191縣道,趴在引擎蓋的林女在191縣道被甩落地面,同行友人見狀後報警,救護人員抵達時為林女實施心肺復甦術,但林女到院前無生命徵象,經送醫後一度恢復呼吸心跳,但轉院急救仍告不治。警方對張女實施酒測,張女酒測值超標,達每公升0.68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張女送辦。據了解,林女受有擦挫傷等傷勢,但身體並無遭輾壓的痕跡,頭部也無明顯致命傷,警方已報請檢方釐清死因,並了解張女有無過失致死的責任。
中捷「吊車吊臂摔落」釀1死15傷 2工人遭被訴「4公司1原因不起訴」
台中捷運於2023年5月發生了一起事故,吊車吊臂掉落刺穿捷運車廂,導致1死15傷的慘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今年6月完成調查,而台中地檢署也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了拆卸吊臂的兩名工人,至於興富發建設公司及其他相關4家公司則未被起訴。台中捷運在2023年5月10日發生建案工地吊臂掉落軌道意外,其中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淑雅不幸罹難,這起事故共造成1死15傷的悲劇,這也引起外界關注捷運安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經調查後認為,中捷對沿線建築工程的機具侵入無有效風險管理措施,無法有效偵測,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更縝密的法規,且中捷應擬定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應變措施。據了解,該建案由興富發公司委託齊裕營造公司進行施工,齊裕再將頂樓塔吊作業分包給宇球公司,而宇球公司又委託嘉謜公司處理塔吊的操作事宜。事故發生後,台中地檢署也傳喚了當時在高空塔吊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及工人共8人進行偵訊。台中地檢署經調查後認為,呂姓操作吊車人員和許姓指揮人員在發現吊車的臨時插銷和旋轉盤卡住後,未按標準操作流程處理,而是自行進行了水平移動操作,導致斜拉剪力的產生,最終釀成意外,兩人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此外,蔡姓工務長與劉姓工人在當時僅在一樓進行輔助性指揮,檢方認定他們無過失;而興富發公司在調查過程中,已與林淑雅家屬、大部分傷者以及台中市政府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因此興富發公司、齊裕營造公司以及宇球公司因罪嫌不足,均獲不起訴處分。
指標性判決!八仙塵爆致15死484傷 八仙樂園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015年新北市八仙樂園「彩色派對」粉塵爆炸案釀15死、484傷,主辦派對的「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2023年7月刑滿出獄。民事部分,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26日就3件求償做出判決,確認八仙公司並非單純提供場所,因此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未來被害人的求償訴訟,都將依這個法律見解裁判。據《中央社》報導,瑞博國際、玩色創意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活動,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84人輕重傷。其中,楊姓被害人、王姓被害人、林姓被害人分別提起求償訴訟。3案於一、二審均認定瑞博、玩色及負責人呂忠吉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呂忠吉、瑞博、玩色未上訴而確定。過去審理八仙塵爆求償案時,民事一、二審大多認定呂忠吉及其兩間公司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整合行銷均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但八仙僅出租場地,時任董座陳柏廷等人分別因無義務確保活動安全、避免塵爆發生等理由,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消費者處於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技術等,確保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提供服務的性質。新聞資料指出,派對活動區域位在八仙樂園最內側,活動部分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且八仙公司也印製午後優惠票與活動票券組合商品,客觀上得認定是由身為遊樂業經營者八仙公司所提供,並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的活動。意即,八仙公司雖與瑞博國際簽訂租賃契約,然八仙把部分場地租給瑞博國際舉辦彩色派對,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承審合議庭認為,塵爆事故的危險源縱非八仙公司所直接製造、開啟,但八仙公司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當承擔消費者的不幸損害,因此八仙公司應依消保法規定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楊男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合議庭另指出,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王女、林女的部分,二審均未詳細調查,有法律適用不明確的違誤,因此王女、林女的部分均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楊男上訴主張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負責噴灑彩粉的沈姓工讀生、盧姓志工應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陳無執行職務違背法令,致被害人受損害,沈男、盧男則未能預見會發生塵爆,此部分駁回上訴確定。此外,由於被害人向八仙公司陳慧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法院民事庭有法律見解歧異,因此提案民事大法庭審理,今天也做出裁定。民事大法庭認為,被害人對陳慧穎的請求權應比照民法2年的時效,而非比照公司法15年的時效;據此楊男、林女超過時效,陳慧穎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確定。
高雄氣爆第二波宣判市府疏失負8成責 榮化、華運連帶賠償金降為1110萬元
10年前高雄氣爆事件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其中2案日前二審宣判,認定市府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17日高分院進行第二波宣判,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3869萬改為1110萬元。可上訴。高雄氣爆將滿10周年,高雄市政府位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計畫,分6案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求償,高雄市府主張,發生爆炸的4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置,案發當天榮化與華運倉儲輸送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榮化、華運卻未檢出管線破洞。另外,晚上氣體外洩,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認為中油、榮化、華運等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其中2案高雄法院審理時,認定高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案件上訴二審10日宣判逆轉,認定高雄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改獲賠2847萬元。高市府及榮化均喊上訴。高雄高分院17日再進行第二波宣判,同樣認為高市府過失責任由4成改為約8成左右,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從原審3869萬縮減為1110萬元,中油沒有過失。均可上訴。
廟會點煙火瀑布延燒害民眾遭鞭炮炸傷 法院判決事主要賠340萬
新北市土城區一家宮廟在2020年舉行進香回鑾儀式,一名吳姓信眾未疏散周圍人群到安全距離,逕自點燃掛在廟門上的煙火瀑布,致火花延燒到宮廟大門前的一箱環保鞭炮,造成一位李姓民眾遭炸傷,後續向吳男提告求償。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吳男賠償340萬餘元,可上訴;另由李男對吳男提告刑事的部分,一審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吳男4個月徒刑,二審改判刑6個月。吳男4年前參加新北土城某宮廟進香回鑾儀式,點燃煙火瀑布後,火花飛濺到廟門前的環保鞭炮,導致李男遭受嚴重二度及三度燒燙傷,燒燙傷總計佔體表面積約32%,事後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當事人吳男指稱,當天他有拉李男出來,但李男又跑去裡面撿手機、提款卡、存摺、現金,他也有幫忙開路,當時本要將受傷的李男送到附近醫院,但對方堅持不要在該院,進而延誤就醫,也要自負責任。新北地院判定,吳男點燃懸掛於宮門口的煙火瀑布前,疏未檢查附近環境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也疏未驅散周圍人群到安全距離,即逕自點燃煙火瀑布,與被害者受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者對這起事件並無過失。法官審酌吳男所為,不僅造成被害者皮膚燒燙傷、分泌與排汗功能永久性損害,外觀上也遺留大面積疤痕,對於被害者精神上確受有相當痛苦,判決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等合計500萬元,扣除被害者已領得犯罪被害補償金160萬元後,判決吳男賠償34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警車攔截毒蟲「意外撞傷2民眾」 竹縣警局「竟遭判國賠百萬」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員警去年6月追捕鄭姓毒蟲時,因警車橫切攔截鄭嫌的車輛,導致對方撞擊後衝進對向車道,意外將2位民眾撞成重傷。沒想到,2人事後卻聲請國賠並向新竹縣警局求償146萬,且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確實有疏失,判縣警局需賠償100萬元。對此,縣警局也喊冤,表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的陳姓警員,在去年6月9日凌晨1點多時,發現鄭姓毒蟲車身與車牌不符,但鄭嫌卻拒絕接受盤查,駕車一路狂飆,沿途不斷闖紅燈,還逆向行駛及超速。接著員警一路追到湖口鄉的老街路口時,與陳姓警員同所的雷姓警員當下隨即於路口迴轉後,將警車橫切攔截,沒想到鄭嫌駕車高速撞擊警車後卻衝入對向車道,撞到李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並導致乘客蘇姓女子顏面挫傷併撕裂傷、大腸穿孔、主動脈剝離、左肋骨多處骨折;李男脛骨及腓骨骨折。事發後,2人認為員警執行勤務有缺失,於是蘇女向新竹縣警局求償51萬、李男也求償95萬元。但縣警局主張,員警追捕作為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警政署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警方無法預見2名民眾會受傷,非屬可歸責情事,不符國賠法。法官調查後認為,陳姓警員追車過程中,鄭嫌就有出現高速行駛、闖入對向車道、闖紅燈等多項危險駕駛行為,然而,陳員並未詳細告知同事雷員上述相關情事,導致雷員駕駛警車時未鳴警笛執行攔停職務,而且雷員明知鄭嫌車輛高速行駛而來,仍貿然迴轉,導致鄭嫌車輛撞擊雷員駕駛的警車後衝入對向車道,並撞到2名原告的車輛,研判警員執行職務的確有過失,且與2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最終判賠李男62萬元、蘇女38萬元。對此,縣警局澄清,指出員警並無過失,將持續上訴。
高雄14歲棒球少年熱訓身亡 教練過失致死判刑4個月緩刑2年
高雄市某國中棒球隊的訓練場上,2021年9月發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劇,14歲國三生黃姓少年為了準備青少棒比賽,進行高強度訓練時,因中暑倒地,最終不幸離世,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球隊總教練與助理教練分別被判處過失致死罪,並緩刑2年。2021年9月20日上午9時,正值高溫時節,棒球隊在勝利棒球場進行備賽訓練,當日氣溫達到31度,相對溼度71%,綜合溫度熱指數(WBGT)達到32.1,處於需注意警戒的水平,然而,訓練強度未因此減弱,球員們進行折返跑和繩梯訓練,外野與內野守備訓練輪番進行,若有球員守備失誤,全隊需在本壘板至全壘打標竿間折返跑,距離達180公尺。據悉,黃男,身高155公分、體重80公斤,屬於中度肥胖體型,是中暑高危險群,訓練期間,多次因其他球員的失誤而需進行折返跑,累計跑至少1800公尺,過程中甚至因不適在一壘休息室旁嘔吐,卻未能引起教練重視,繼續訓練,訓練結束後,黃生因中暑體力不支倒臥教練室門口,接續出現抽筋、嘔吐等症狀,最終失去意識,雖被緊急送往義大醫院搶救,但12天後因多重器官衰竭宣告不治。檢方調查認為,黃男體能狀況和反應已顯示不適合再進行訓練,2位教練未能及時察覺並停止訓練,最終導致悲劇發生,總教練呂姓男子和助理教練盧姓男子,因此被起訴《過失致死罪》。在庭上,總教練辯稱,訓練時間安排是讓球員適應比賽時的氣溫條件,並強調訓練中提醒球員若有不適需立即告知,助理教練則表示訓練方式無過失,並稱2人已考慮到黃生的體能狀態,安排其在跑動需求較少的捕手位置,訓練前後也給予了適當的休息和補水時間。共同辯護人指出,2名教練已盡力顧及大部分球員的訓練需求,要隨時注意每個球員的生理狀況實屬不易,這更是制度和經費不足的問題,不能全責由教練承擔。法院審理後認為,當日氣溫和訓練強度已達危險程度,教練應更加注意防範球員中暑,儘管黃生未能主動告知不適,但教練仍有責任觀察並及時處置球員的身體狀況,由於黃生的身體狀況特殊,教練理應預見其無法承受高強度訓練。法官考量到教練未能即時察覺黃生的不適,但違反義務程度並非重大,加上2名教練與家屬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最終判處總教練呂男4月、助理教練盧男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皆緩刑2年。此案仍可再上訴。
追捕拒檢車輛 連開3槍導致乘客亡!員警仍判無罪
新北市警中和分局警員張伯雍2022年追緝拒檢的賓士車,連開3槍導致該車後座乘客中彈死亡,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張男因對方逃逸且危險駕駛才朝輪胎處射擊,有急迫性及必要性,用槍符合警械條例相關規範並無過失,29日仍判決無罪。本案檢方可上訴,但一、二審都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嚴格限制上訴規定,未來上訴三審難度高,張員幾乎底定無罪。2022年3月10日晚間,張伯雍駕駛警用巡邏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錦和路口時,發現林姓男子所駕駛搭載藍姓乘客、洪及鍾姓友人的賓士車,懸掛偽造車牌,就使用警報器向前欲攔檢該車。林男沒有停車受檢,反加速逃離,張駕駛警車在後追趕,但檢方起訴指控,林男雖不服攔檢盤查而駕車逃逸,張男下車持警用配槍貿然朝林所駕駛自小客車連續射擊3發,致不慎誤擊後座乘客鍾男的頭部,造成鍾男當場受有頭部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後仍不治,張男涉犯過失致死罪。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張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為,林男當時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闖紅燈12次,行經行人穿越道也未減速慢行,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男為制止林繼續危險駕駛,在林未打方向燈闖越紅燈右轉過程中,朝車輛開槍射擊3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高院指出,張男射擊目標為林的汽車輪胎,他在車輛行進中以邊跑邊開槍方式射擊,固然較不穩定,但仍是他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林男危險駕駛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是不得不為之舉,縱使擊發子彈不慎射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亦不能據此認定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所定的必要程度。高院表示,張男開槍擊中汽車後擋風玻璃右側,雖可能因其材質特性造成折射,有使彈道偏向擊中車內乘客鍾姓男子的風險,但這並非張男所能預見,他在林男高速危險駕駛之急迫情況下,於追捕過程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避開車內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沒有過失,判決無罪。
排放毒廢棄物汙染鳳山溪 業者判2年5月
民眾通報新竹縣關西鳳山溪2023年6月12日遭汙染,新竹縣環保局循線查獲艾斯巴達公司貯存含有重金屬總鉻、總鎘及總鉛等毒物成分的貝克桶,滲漏流到鳳山溪,新竹地院近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等判魯姓負責人2年5個月、巫姓員工1年2個月徒刑,艾斯巴達公司罰款50萬元。新竹地院調查發現,艾斯巴達公司距離關西淨水場僅30至50公尺,廠房邊坡即為鳳山溪,是關西淨水場取水溪流,但魯姓負責人竟將多桶具有毒性及危險性的事業廢棄物存放於廠房。其中編號17號的貝克桶於2023年任意放置戶外,經長時間日照,材質劣化受損致溶液外流,並經雨水沖刷沿廠房邊坡漫流至鄰近鳳山溪內,造成鳳山溪受苯乙烯、重金屬總鉻、總鎘及總鉛等毒物汙染而呈橘紅色,溪內魚群大量死亡,關西淨水場也因水源遭汙染而緊急停水。魯男辯稱自己並無過失,因為廢溶液溢漏部分有用砂子蓋,17號貝克桶外漏是環保局人員採樣時碰到開關才漏。但法官調查發現,滲漏早於環保局人員採樣日期,不採信魯的說法。新竹地院認為,魯姓負責人及巫男均未領有以熱溶解或熱裂解處理廢塑膠的廢棄物許可文件,卻任意分別架設設備,各自產生多桶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並任意貯存於距離水源極靠近的廠房,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法官認為,被告本應善加注意採取有效措施防免汙染環境,因其不作為,導致關西淨水廠取水的水源溪流受汙染,嚴重影響民眾用水安全,危害甚鉅,犯後仍不知檢討,依犯《廢棄物清理法》等分別重懲魯男2年5個月徒刑、巫男1年2個月,艾斯巴達公司則處罰50萬元。
狗暴衝害女騎士摔傷 法官認「牽繩太長」判女飼主賠償85萬
遛狗不只要牽繩,更要保持適當的牽繩長度。中國大陸上海一名高姓女子就因為牽繩太長,導致走在她前面的愛犬,衝出馬路嚇到電動自行車女騎士,造成對方摔傷致殘。上海普陀法院日前宣判高女需賠償女騎士人民幣19萬餘元(約新台幣85萬元)。據《上觀新聞》報導,高女引導愛犬過馬路時,因為牽繩長度太長,導致狗突然狂奔到馬路上,嚇到騎乘電動自行車的沈姓女子,沈女摔車送醫後被診斷多處骨折及脫臼,後遭鑑定為影響日常活動、學習與工作能力的十級傷殘。沈女認為自己依正常速度行駛,卻被狗嚇到受傷,飼主應賠償她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及休養期間開支;高女則指自己已善盡替愛犬配戴牽繩與注意義務,不願賠償。雙方鬧上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飼養動物所生糾紛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高女牽繩太長,讓寵物與其之間距離過大,造成狗只能先進入道路,並令騎車經過的沈女緊急煞車摔傷,事故存在因果關係;高女也未舉證沈女有重大過失或存在故意。判高女應賠償沈女所提費用,以及鑑定費、殘疾賠償金、律師費共計19多萬元。另外,可調整長度的伸縮式牽繩雖然讓遛狗變得更方便,但許多狗狗專家表示,牽繩太長或長度忽長忽短,會使狗混淆散步時的適當距離,導致狗容易暴衝,進而發生事故。
纏訟14年才定案!女大生感冒打針竟全癱 三總澎湖分院醫護判賠1551萬
澎湖汪姓女大生,在2008年因感冒發燒至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求診,並由周姓醫師和鮑姓護理師治療,沒想到在施打抗生素、葡萄糖酸鈣時卻發生疏失,導致她開始抽搐、癲癇,最終因缺氧性腦病變而癱瘓。後來,汪女家屬提告求償,案件纏訟14年後,最高法院日前判定周姓醫師及鮑姓護理師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551萬1722元,全案確定。根據判決書指出,汪姓女大生當年僅19歲,在2008年5月20日上午因感冒發燒久久不癒,在隔日前往三總澎湖分院就醫,當時周姓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要求汪女住院,並為其注射第三代抗生素,翌日再由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後來,因點滴阻塞,鮑姓護理師將其流速調快後,汪女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休克等症狀,接受急救和轉院治療後仍昏迷不醒,最後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四肢癱瘓,經長期診治仍未有好轉。汪女家屬認為醫師、護理師與醫院均有疏失,因此在2010年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醫藥、全時看護、勞動力減損、慰撫金等共1551萬餘元。案件經澎湖地方法院審理時,三總澎湖分院主張,係因汪女低血鈣,周醫師指示護理師以靜脈點滴方式施打葡萄糖酸鈣,其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且汪女於葡萄糖酸鈣注射後2小時才發生休克等現象,與藥物使用不具因果關係。汪女指出,她當時鈣離子數值略低,但沒有出現抽筋、腦壓升高等症狀,沒有注射葡萄糖酸鈣的需求,且周姓醫生未注意衛生署的警示,應避免第三代抗生素與含鈣溶液或產品併用,再加上鮑女沒有徹底清洗點滴藥袋,才使得第三代抗生素與葡萄糖酸鈣混合產生沉澱,並導致後續她的症狀產生,因此認為2人均有過失。而一審時法院認定,護理師有疏失,判她和三總分院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312萬餘元,醫師免賠;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醫生有過失,而護理師沒責任,金額也改判應賠新台幣1551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重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為醫護均無過失,判全部免賠。到了更三審,認定醫師指示持續注射抗生素和葡萄糖酸鈣,卻未要求相隔48小時,並依照證人說法,認定鮑女確實沒有徹底清洗乾淨輸注套,導致2種藥劑少量混打,也有過失責任,判定周男、鮑女和醫院均有連帶賠償責任,須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並駁回醫院與醫護上訴,全案確定。
丈夫私通岳母22年還生下雙胞胎! 受害妻子崩潰:再也不相信男人
國外一名結婚22年的已婚女子,在旅行提前返家時,目擊了丈夫與自己的母親有染的現場。更令她氣憤的是,當她事後推算兩人發生亂倫關係的時間線,意外戳破了母親過去生下的一對雙胞胎兄弟,竟然是自己丈夫的兒子。如今這個家庭將出軌的兩人掃地出門,已婚女子還分走了前夫一半的財產,而她出軌的母親卻無法獲得一絲一毫的贍養費。據英國《鏡報》報導,一名女子自15歲就與丈夫認識,並在17歲時懷孕、18歲結婚並生下兩人的第1個女兒。此外,夫妻倆結婚後,便應女子父母的邀請,搬進了父母住處隔壁,由女子已故祖父留下的農場。在女子長達22年的婚姻生活中,始終相信自己與丈夫感情甚篤,因為兩人不但幾乎從不吵架,還時常約會、互相贈送禮物,每周也保持兩次左右的親密性關係,而她甚至已經懷上了夫妻倆的第五個孩子。然而在某年新年前夕,女子提前結束旅行返家,想要給丈夫一個驚喜,卻在自己的臥室撞見了丈夫正與自己母親發生性關係的場景,母親甚至惱羞成怒,對她大吼「滾出我們的房間」,讓她既憤怒又心碎。更不幸的是,當時夫妻倆22歲的大女兒也在家中,聽到聲響後走出房間查看,卻目擊了全裸的外婆只披著一條床單衝出屋子的場面。在女子憤怒的逼問下,出軌的丈夫坦承,兩人尚未成婚搬入農場前,曾暫時寄住在女子父母家中,當時女子的母親便引誘了他,兩人隨即發生了性關係,且這段背德的亂倫關係貫串了夫妻倆22年的婚姻全程。女子經過推算,驚恐的發現自己最小的三個兄弟可能不是自己父親的孩子,她將這個不幸的消息告訴了自己的父親,經過簡單的DNA基因檢測,證實了其中一對雙胞胎兄弟,確實與女子的父親沒有血緣關係,而是女子丈夫的親生骨肉。得知真相的女子父親暴跳如雷,立刻將出軌的妻子趕了出去。而被丈夫背叛的女子同樣將丈夫掃地出門。父女倆決心賣掉兩處充滿傷心回憶的房產,另覓他處重新開始。女子表示,由於父親的房子屬於祖父留下的繼承財產,所以自己的母親在離婚後無法獲得任何財產分隔,甚至無法獲得任何贍養費,因為他們居住的州並不是無過失離婚州。(無過失離婚制度,指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關係無可挽回地破裂。至於財產分割、配偶撫養和子女撫育等都被排除在婚姻過錯之外。)而對於自己的丈夫,女子則表示由於夫妻倆居住的祖父農場還在父親名下,因此出軌的前夫無法從他們賣掉房子的交易中分得任何錢財。相反的,由於她在丈夫婚後創立空調公司的最初5年間,投入了大量時間與精力協助丈夫創立並且管理公司辦公室,因此法院判決她可以分走丈夫一半的財產。這名女子表示,自己對母親的背叛感到憤怒又痛苦,因為母親離婚後始終認為是女兒摧毀了自己的婚姻與名譽,不但用「妓女」辱罵女兒,還用言語羞辱每一個不支持她的家人。女子事後回想,發現在自己懷孕後的一個禮拜左右,母親便和自己的前夫通姦成孕了。她當時認為與母親一同分享懷孕的心情是一件十分美好的事,事後回想起來卻只讓她感到虛偽又噁心。而當她提及前夫,更是難掩痛苦的表示,那個男人破壞了自己對「男人」與「忠誠」的一切信任。她與孩子如今已經切斷了與前夫以及前夫家庭的一切聯繫,並且正接受關於家庭關係的心理治療。
判決確定又翻盤!男撞死人判有罪確定...事後鑑定卻無責 提再審獲准
判決確定又翻盤!徐姓男子開車右轉時,與騎機車直行的王姓男子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傷重不治,但因認罪賠償達成和解,被簡易判決處刑4月、緩刑2年確定。不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徐男提告代位求償,經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比例,2度認定徐男無過失,他也據此聲請再審獲准。2022年4月間徐男駕自小貨車沿台南市西港區中山路外側車道向北行駛,行經一處無交通號誌路口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直行的王姓機車騎士碰撞,王男跌落路旁溝渠後,因頭部受傷送醫救治後仍不治。檢方偵結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徐男,因徐男主動報案並坦承犯行,還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付全部和解金額,獲家屬原諒請求給予緩刑,台南地院以簡易判處4月,並諭知緩刑2年,徐男及檢方都沒上訴,全案確定。不過,特別補償基金於金錢補償被害人家屬後,對徐男提起代位求償民事訴訟,並於訴訟程序中,聲請鑑定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比例。沒想到,案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覆議委員會的鑑定及覆議意見,全都認為死者王男騎機車右側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為肇事原因,徐男無肇責;徐男據此主張,他對此件車禍事故無須負任何過失責任,應受無罪判決,經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後,獲台南地院裁准。律師羅瑞昌認為,類似再審案件頗為罕見,通常車禍事故致人死亡時,法官、檢察官都會依職權送請事故鑑定,此案係因採取簡易判決程序,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未能發現徐男並無肇事原因,如今法官依《刑事訴訟法》中「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裁定准予再審,不僅於法有據,也合情合理。
金廈水域不安寧 羅智強打臉管碧玲嗆下台
大陸快艇日前逾越海域界線,在逃避我方海巡查緝期間,不慎翻覆造成2死,因為沒有錄影紀錄,使得各界質疑海巡署是否隱匿碰撞事實,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羅智強22日於臉書撰文怒指,金廈海域事件荒腔走板、疑點重重,讓兩岸關係雪上加霜,一定要查明真相,有人負責。羅智強表示,2016年便曾爆發憲兵搜索民宅事件,現任海委會主委、時任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就曾怒目質疑當時的國防部長高廣圻,何以憲兵指揮部在最關鍵的搜索時候沒有錄影「該下台負責的人要有自覺」。羅智強批評,現在時空錯置「管碧玲主委應該要下台」。羅智強分析,本次金廈海域死亡事件當中,最關鍵的就是海巡署的執法過程有無過失,但是海巡署一開始說是執法過程中快艇不慎翻覆,而後又改口說是「蛇行拒檢」所導致,說詞反覆似乎有意逃避案情關鍵。直到金門地檢署介入調查,確認雙方曾發生碰撞,生還漁工也證稱有多次碰撞導致陸籍漁船翻覆,海巡署才終於發新聞稿承認「船身多次接觸」。針對外界質疑,管碧玲則澄清,海巡人員沒有隱匿案情的動機,目前靜待檢察官偵辦還原真相,此前外界不必過度聯想與錯誤解讀。而針對專家示警此事件後陸方將強硬面對金門水域航權,如強硬登我方觀光船稽查,甚至放話小金門恐淪大陸內海,羅智強22日晚間接受CTWANT記者採訪重申,中華民國政府當然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與治權。以福建警方登上金門觀光船稽查案來說,目前海委會初步調查,觀光船之所以被陸方登船檢查,也是肇因於航線逾越偏向大陸。現在兩岸邊境處於敏感時刻,務必要對任何事情相當謹慎,避免衝突上升。羅智強呼籲,海委會眼前最重要的是還原蛇行案碰撞的真相,降低當前局勢緊張,也該思考如何改善第一線執勤人員的紀錄設備,不要火上加油,或是繼續神經大條,讓台灣百姓陷入危機邊緣。
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 最衰雇主「連帶賠631萬」?最高法院這樣判
2013年媽媽嘴雙屍命案震驚全台,凶手謝依涵殺害富商陳進福夫婦,遭判無期徒刑。至於雇用謝依涵的雇主呂炳宏與2名股東更二審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餘元,因此又被網友封為「最衰雇主」。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回顧案情,謝依涵為「媽媽嘴咖啡店」店長,2013年2月16日在店內以安眠藥摻入飲料中交付陳進福夫婦飲用,致被害人意識不清後,將其移至該店後方淡水河邊紅樹林附近,以水果刀殺害致死。最高法院指出,謝依涵是受僱於呂炳宏所成立之媽媽嘴咖啡合夥團體,業經兩造於更審前原審合意列為不爭執事項,兩造及法院均應受拘束;更二審認定呂炳宏等人非合夥之共同出資關係,而負連帶給付責任需有法律明文規定,上訴人倘非合夥關係,則其等3人間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亦未見原審判決敘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最高法院表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係就企業經營者所規定之「無過失責任」,無論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就其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所致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與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就受僱人之選任、職務執行之監督,主觀上是否未盡相當之注意而有過失,顯屬有別。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以呂炳宏等人經營之咖啡店提供之飲品,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所定安全性,論斷3人未就受僱人職務之執行盡監督之責,於法亦有未合,因此廢棄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