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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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警局爆「員警遭關說」21人被聲押 基層警嘆:甚至要自掏腰包
新竹市警察局日前爆出多名員警涉嫌幫助民眾撤銷交通違規罰單,檢方約談了28名在職員警,其中21人被聲押。由於人數眾多,法院還加派3名法官進行羈押庭審理。對此,就有基層員警透露,「銷單文化」其實已存在多年,通常是由民代請託或上級指示,甚至有些員警還因此要自掏腰包。據了解,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7月12日發布新聞資料,表示正在偵辦新竹市警察局涉嫌幫助民眾撤銷交通違規罰單以非法免除罰款的案件。21名涉案員警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檢方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事發後,竹市警局督察長張明盛也表示,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督察科和台北市調查處於7月11日共同偵辦,調查員警是否涉及不當撤銷交通違規罰單。專案小組共傳喚28名員警和2名證人,以查明事實,並全力配合檢察官偵辦。經偵訊後,將21名涉嫌員警移送新竹地檢署,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竹市警局也強調,將秉持不掩飾、不庇縱態度,展現維護警譽的決心,自清自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根據《中天新聞網》的報導,對此,就有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基層員警表示,其實撤銷違規罰單在警界已經行之有年,雖然罰單有流水號,但是否開出仍需根據員警當時拍攝的照片來確認違規事實。他指出,通常會撤銷罰單,主要是因為受到民代的壓力或上級的請託。警局的預算掌握在議員手中,因此如果收到議員請託,有些警察就會撤些罰單,而比較守法的派出所長或員警甚至會自己掏腰包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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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警涉嫌「抽罰單」 檢調約談28人「21警遭聲押」
新竹市警局日前傳出有警員疑似為民眾「抽罰單」來避免繳納罰鍰,地檢署於11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持法院搜索票執行搜索,搜索地點有9處,另外有28名涉案員警、2名證人遭到約談。後經檢察官漏夜偵訊後,有21名員警被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有羈押之必要,檢調於12日清晨6點左右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官鄒茂瑜受訪時表示,先前接獲檢舉,指稱新竹市部分警察疑似受「民眾」請託,有幫抽民眾交通違規逕行舉發單的行為。後續承辦檢察官於11日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竹市警局進行搜索,同時通知28名涉案員警、2名證人到案說明。後續在經8名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為28名員警中,有21名員警犯案時間2至3年,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重大,明顯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因此於12日清晨6點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當中包含郭姓隊長、潘姓組長、吳姓及李姓派出所長、張姓偵查佐等人,官階最高的為二線二星。至於外界傳聞此事原與新竹地檢署偵辦新竹市警局秘書宋瑞展、新竹市議會秘書彭學雷涉電玩店收賄弊案有關,目前檢方則沒有透露相關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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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訊前就知道檢察官偵辦內容 編號「2350」鄭文燦羈押理由曝光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收賄,11日下午遭桃園地院收押禁見,並於晚間往桃園監獄,地院也公布其收押理由,表示鄭文燦在5日曾用LINE與其施姓秘書討論應訊時的答辯方向,顯見有串證疑慮,而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地院在新聞稿中提到,鄭文燦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有廖姓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此外,鄭文燦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他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他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至於串證部分,鄭文燦在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給其施姓秘書,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他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桃園地院表示,而施姓秘書作為鄭文燦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廖姓證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考量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此外,鄭文燦於2018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男之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桃園地院表示,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姓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又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桃園地院提到,串證之羈押原因本質上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本案尚有諸多人證待調查,而收賄罪之犯罪實行具有其隱密性,亦高度抑賴偵查機關對相關證人證詞之保全及勾稽,若一經勾串,即難以完整重現犯罪之事實。又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故縱使就逃亡之羈押原因得以透過具保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予以擔保,就現階段之偵查進程而言,針對串證之羈押原因尚難透過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予以擔保,應認有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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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2度交保!檢方再抗告「最速件」送達 高院已分案盡速審理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9日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由原先裁定的500萬元改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檢方不服再次提出抗告, 10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已收分案,將妥速裁定。桃園地院說明,6日裁定鄭文燦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但檢察官對此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8日裁定將此案撤回桃園地院,9日再次召開羈押庭,桃園地院認為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必要,於是再加700萬元,改以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院說明,檢方再度抗告,桃園地院8日晚間8時許出動公務專車,火速將抗告卷證送往台灣高等法院,10日上午台灣高等法院已收分案,表示將以最快速裁定撤銷或駁回。據了解,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其中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事後,楊經理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透過廖姓友人賄賂千萬元給鄭文燦,讓市府協助強行過關,將案件送至內政部審議,但後續為推動成功,鄭文燦將賄款退回,不過詳細金流仍被檢方掌握,檢方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因其犯罪嫌疑重大,隨後聲請法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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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2度交保…檢方不服再提抗告 「最速件」今晚送高院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在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6日獲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全案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然而檢方依舊不服,當庭再提出抗告。對此,桃園地院表示,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桃園地院表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法院指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檢方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法院強調,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針對法院裁定結果,檢方不服當庭再提抗告,桃園地院今晚會將檢方抗告卷證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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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 法院曝駁回羈押理由:卸任市長已1年半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6日獲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高等地方法院8日裁定撤銷交保,全案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園地院今(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稍早法院裁定理由出爐了。桃園地院表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俊松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檢方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鄭文燦交保離開桃園地院,不發一語離去。(圖/黃耀徵攝)法院指出,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俊松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檢方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桃園地院說明,檢方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鄭文燦交保離開桃園地院,不發一語離去。(圖/黃耀徵攝)桃院認為,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俊松、侯水文、楊兆麟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法院強調,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法官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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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交保再戰羈押庭「3大咖知名律師」拚場 法院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當庭再抗告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嫌在任桃園市長期間貪污收賄,全案於9日上午再度召開聲押庭,鄭文燦找來資深律師陳永來、游琦俊與鄧翊鴻等均身經百戰3大資深律師,似乎有備而來為鄭文燦打一場不能輸的法律戰,經4小時庭訊過後,法院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當庭再抗告,律師獲知後,火速籌錢替鄭文燦辦理交保。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疑涉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今上午重開羈押庭,鄭文燦步入法院時若有所思、不發一語。(圖/黃耀徵攝)鄭文燦因涉嫌在任桃園市長期間貪污收賄,日前遭檢方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6日裁定他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高院8日裁定全案撤銷發回桃園地院,全案於9日上午再度召開聲押庭。鄭文燦因貪汙案於交保68小時後二度因羈押庭現身桃園地院,今天在3名資深律師陪同下出庭應訊,包括6日帶現金辦理交保的資深律師游琦俊,曾於2年前幫鄭文燦反告國民黨市議員;另一名資深律師鄧翊鴻,曾幫立委段宜康遞狀提告,也擔任過立院國會助理,另一位資深律師陳永來則曾擔任過桃園地院刑事庭與民事庭法官,且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8期結業之資深律師。前桃園市長、已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疑涉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今上午重開羈押庭,鄭文燦步入法院時若有所思、不發一語。(圖/黃耀徵攝)這3位資深律師各有刑、民事專長,也與政界頗有淵源,鄭文燦找來3大律師助陣,目的就是希望撇清貪汙案成功脫罪,二度上演交保,經4小時庭訊過後,法院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當庭再抗告。據了解,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其中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疑涉貪,桃園地院今重開羈押庭,法官裁定具保1200萬元,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圖/黃耀徵攝)事後,楊經理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透過廖姓友人賄賂千萬元給鄭文燦,讓市府協助強行過關,將案件送至內政部審議,但後續未推動成功,鄭文燦將賄款退回,不過詳細金流仍被檢方掌握,檢方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因其犯罪嫌疑重大,隨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桃園地院說明,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但檢察官對此不服提出抗告,怒控「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高等法院8日裁定,將此案撤回桃園地院,聲押庭於9日上午10時召開、下午2時13分結束,稍早法院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元金額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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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貪風波!二度開羈押庭 桃院裁定「改1200萬交保」
前桃園市長、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市長任內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遭檢方聲請羈押,桃園地院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但檢方不服抗告,高等地方法院8日裁定全案撤回桃園地院,10日再度召開羈押庭,歷經4小時,稍早裁定結果出爐,鄭文燦以1200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據了解,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學園區開發案收賄,市府推動「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在工五工業區東側農業區一帶約49.68公頃土地進行徵收,辦理都市計畫區段案,其中一旁9.5公頃農地是由某企業退休的楊姓經理組成重劃會申請自辦重劃,但依法未能納入方案。事後,楊經理為了讓農地納入方案,透過廖姓友人賄賂千萬元給鄭文燦,讓市府協助強行過關,將案件送至內政部審議,但後續為推動成功,鄭文燦將賄款退回,不過詳細金流仍被檢方掌握,檢方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因其犯罪嫌疑重大,隨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鄭文燦的委任律師帶著現金前來辦理交保手續。(圖/黃耀徵攝)桃園地院說明,6日下午召開羈押庭,裁定鄭文燦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但檢察官對此不服提出抗告,怒控「行賄的收押,收賄的卻放了」,高等法院8日裁定,將此案撤回桃園地院,9日再次召開羈押庭,從上午10 時許開至下午2時13分結束,稍早結果出爐,裁定鄭文燦以12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