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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修李義祥條款!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本人不適用」原因曝光
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49死、200餘人受傷,花蓮地檢署16日宣布全案偵結,將工地負責人李義祥和越南移工阿好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被外界認為處罰太輕,引發輿論撻伐。對此,法務部研擬《刑法》修正草案,加重過失致死刑期最多致10年,但不溯及既往,因此不適用於李義祥。
法務部指出,近年重大意外事故如八仙塵爆、維冠大樓倒塌,以及這次的太魯閣號出軌等,均造成國人嚴重傷亡,都以過失致死論罪,依法最重只能處5年有期徒刑。經行政院指示,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由政務委員羅秉成於今(21日)邀集司法院等機關代表列席並審查通過。
據了解,本次修法針對《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增訂犯過失致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也在修正草案中增訂條款,將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犯刑法第183條且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